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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周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被告周某

被告肖某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人民币8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4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周某、肖某应赔偿原告孙某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律师费人民币2027元,共计人民币3827元,该款被告周某已经支付人民币7299.53元,原告应于2011年1月20日前返还被告周某人民币3472.53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6元,由被告周某、肖某负担(原告预付,被告应于2011年1月20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2月2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郭玮$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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