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周某
被告肖某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人民币8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4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周某、肖某应赔偿原告孙某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律师费人民币2027元,共计人民币3827元,该款被告周某已经支付人民币7299.53元,原告应于2011年1月20日前返还被告周某人民币3472.53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6元,由被告周某、肖某负担(原告预付,被告应于2011年1月20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2月2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