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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商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xx。

被告商xx,女,1xxx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

原告王xx与被告商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因原告房屋面临动迁,被告为多分得动迁款,将户口迁入原告处。登记结婚后,被告又将两套二室二厅的产权房卖掉,重新购买了商品房,产权登记为儿子。婚后被告关心其与前夫所生之子远多于关心原告,且原、被告婚后始终没有固定的住房,双方逐渐产生矛盾。20xx年12月,原告曾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至今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商xx辩称,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被告一直尽心尽力在生活上照顾原告,没有固定住房是因为原告将动迁安置的房屋出租了。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之所以将房子卖掉,是因为儿子的离婚判决中,房子归儿子,要补偿儿媳55万元,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能卖掉房子。在上次判决离婚不予准许后,被告找过原告,但原告不予理睬,把电话挂断。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xx年x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来,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原告曾起诉离婚,未获准许,但双方关系未见改善。现原告再次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坚持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均称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近年来,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自法院判决离婚不予准许后,被告虽做了努力,但双方关系仍未改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xx与被告商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芳芳

书记员张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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