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法定代理人顾XX(系原告母亲),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被告徐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徐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