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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某因与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立信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梁勇,北京市集佳(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省立信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原告邱某某因与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立信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颜某某,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省立信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某某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立信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立信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证据保全费1520元,共计407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尹承丽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杜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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