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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街道培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某某、林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X街道培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6年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1935年出生。

被告林某某,男,196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廖翔华、张某某,福建泰和(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蕉城区X街道培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某某、林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以双方需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德市蕉城区X街道培英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某剑

二O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婷婷

书记员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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