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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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行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系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行贿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9月,被告人滕某某在个人实际经营贸易有限公司期间,利用杨某某(已判刑)担任华东理工大学基建处材料科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以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华东理工大学奉贤校区学生公寓等家具采购项目的过程中,先后两次向杨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贿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华东理工大学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工商信息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行贿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钱东君

审判员周艳

代理审判员余水霖

书记员黄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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