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诉陆某某等身体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委托代理人施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被告沈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陆XX、沈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施黎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