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第一实验中学。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X路原二纺机子弟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校校长。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校教师,住(略)。
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第一实验中学诉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诉称,被告自2006年9月开始以家庭困难、女儿就读大学、母亲生病等各种理由先后向原告借公款x余元,2008年下学期原告发现被告不但欠学校x元多,在外面还有很多高利贷债务。从2008年10月1日被告又请长假外出,原告知道要被告主动还款将遥遥无期。2008年年底因为教师的绩效工资到位,被告归还了一部分欠款,至今尚欠原告x元整,无力偿还。现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田某某在2009年4月13日前归还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第一实验中学借款x元。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00元,原告邵阳市大祥区第一实验中学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