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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陈某某道路交某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道路交某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医某某、交某某、营某某等费用共计x.4元。查明:2010年6月3日20时30分,被告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汇丰彩钢办事处路口,将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原告撞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某事故。经交某队认定被告驾驶机动车,无牌、无证、超速行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全额承担原告的治疗费用,原告治疗完毕后与被告索要费用,但被告未给付原告治疗费用,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6月1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某医某某、交某某、营某某共计人民币x.4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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