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1967年10月22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唐某某赔偿其饲养的牛损坏的樱桃苗款人民币1000元。查明:2010年6月25日早晨,被告唐某某家的牛跑到原告何某某家的樱桃地里,将原告家的樱桃树苗损坏20苗,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7月2日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唐某某于201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何某某树苗赔偿款人民币7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