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乔某某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乔某某于2009年5月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确认孟某某烟囱滴水造成其雨搭损害、铝合金固定板腐蚀,要求孟某某为其更换雨搭,恢复铝合金固定板腐蚀前原状;二、孟某某倾倒建筑垃圾侵占禁止使用的公用垃圾道,要求孟某某清理第X层楼垃圾道中间的垃圾,维护其对该垃圾道的共有使用权利,要求孟某某支付其清理家中卫生3天的误工费、清理费100;三、孟某某拆除家中厨房与凉台间的二四墙,违反了X号家属院共同签订的规章制度中第13条“该院业主不准随意拆除楼房原有建筑设施......”的约定,改变并影响整栋楼的结构和安全,要求孟某某恢复家中二四墙原状;四、要求孟某某支付照相费、复印费9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乔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超、被上诉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乔某某、孟某某系天坛中路X号家属院X单元上下楼邻居,乔某某住X楼,孟某某住X楼。乔某某X楼窗户2003年前装一雨搭,孟某某2003年以来冬天使用火炉时烟囱伸出窗外,未悬挂接废水装置,产生的废水滴流到乔某某的雨搭上,双方为此进行交涉,但未协商好。2003年以后,该家属院封闭垃圾道禁止使用,2009年5月,孟某某家里装修将建筑垃圾倾倒到公用垃圾道中,产生的灰尘通过乔某某家的垃圾道进入乔某某家中。孟某某家厨房和阳台间的二四墙已拆除,而乔某某、孟某某所在的天坛中路X号家属院有规章制度一份,第13条规定:“该院业主不准随意拆除楼房原有建筑设施......”。
原审法院认为:孟某某冬天使用火炉,没有悬挂烟囱接水装置,烟囱废水直接滴到乔某某家安装的雨搭上,该事实存在,但乔某某安装雨搭本为防水所用,且雨搭使用多年,本身风化严重,孟某某家烟囱滴废水仅加剧该雨搭的使用寿命,故该院酌定孟某某补偿乔某某雨搭损失30元;2003年,政府部门实施垃圾袋装化,对天坛中路X号家属院垃圾道封闭禁止使用,但孟某某2009年5月装修时,擅自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到禁止使用的公用垃圾道中,产生的灰尘从乔某某家的垃圾道出口进入乔某某家里,侵犯了乔某某权利,考虑到乔某某家的垃圾道也未有效封闭,存在过错,该院酌定孟某某补偿乔某某卫生清理费用20元。同时,因该家属院公用垃圾道已封闭,包括乔某某在内的该单元住户已禁止使用,该公用垃圾道暂无清理使用价值,且乔某某也无证据证明垃圾道中所有垃圾均系孟某某所倒,故乔某某要求孟某某清理垃圾道维护其对X楼垃圾道共有使用权的请求不予支持;乔某某认为孟某某违反X号家属院的规章制度,擅自拆除家中厨房和阳台间的二四墙,因该二四墙具有构造和功能上的独立性,不是承重墙,未对该建筑物整体安全性造成损害,未影响到其他业主对建筑物的合法权益,属于建筑物业主专有部分,业主有自行处分的权利。虽然该家属院规章制度有不准随意拆除楼房原有设施的内容,但该制度属“村规民约”,不能限制和对抗孟某某行使合法权利。故乔某某要求孟某某恢复厨房阳台间二四墙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乔某某取证支出的照相、复印费用60元,孟某某应予承担。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乔某某雨搭损失30元;二、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乔某某清理卫生费用20元;三、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乔某某复印费、照相费60元;四、驳回乔某某要求孟某某更换雨搭、恢复雨搭铝合金固定板原状、清理垃圾过道恢复其对X楼公用垃圾道共有使用权、恢复孟某某家中厨房和阳台间二四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乔某某、孟某某各负担75元。
乔某某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乔某某家的垃圾道未有效封闭存在过错不当。对于政府部门已经禁止使用的垃圾通道,孟某某擅自私用,并将法律禁止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公用垃圾通道中,造成了乔某某的损害,乔某某对此并无过错。为了清理乔某某家中的建筑垃圾灰尘,乔某某长时间洗刷灰尘三个工作日,但一审判决只酌定补偿20元不合理。二、一审认定了乔某某提供的照片、复印费用证据资料,却酌定孟某某承担60元,而不是以乔某某的实际支出为准,违背了事实。三、一审认定家属院公用生活垃圾通道已封闭,包括乔某某在内的该单元住户已禁止使用,该公用生活垃圾通道无清理使用价值错误。孟某某在禁止使用的情况下,独自撬开自家被封闭的生活垃圾道口使用垃圾通道,并将生活垃圾通道用建筑垃圾填实,时刻威胁着包括乔某某在内居民的健康安全,明显系侵权行为,一审判决忽视了居民的公共卫生健康。四、一审认定孟某某拆除的二四墙不是承重墙,未影响到其他业主对建筑物的合法权益,并以家属院的规章制度系“村规民约”判决不应拆除错误。拆除的二四墙是否具有构造和功能上的独立性、是否是承重墙、是否对该建筑物整体安全造成损害,是一个专业问题,应该由有资质的建筑安全设计专业人员作出专业鉴定。另孟某某作为家属院的一个成员,对于共同生活准则,孟某某理应遵守该家属院的规章制度。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由孟某某支付其清理卫生费100元、赔偿其复印费、照相费96元、限期清除公用垃圾道中的建筑垃圾、恢复孟某某家中厨房和阳台间的二四墙原状。
孟某某答辩称:一、乔某某是否存在过错,其不清楚。二、公用垃圾通道别人家的都没堵塞,砖头瓦块危害不大。三、照片属子虚乌有。四、二四墙其买时就存在,家属院规章制度是编造的,家属院里的人都不知道。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邻各方应依法公平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应当互谅互让,保持和睦。一、乔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家的垃圾道未有效封闭存在过错不当,只酌定孟某某补偿其20元清理卫生费用不合理。孟某某倾倒建筑垃圾产生的灰尘系通过乔某某家的垃圾道出口进入乔某某家的,因政府部门已于2003年对天坛中路X号家属院垃圾道封闭禁止使用,故原审认定乔某某家的垃圾道未有效封闭并酌定孟某某补偿乔某某卫生清理费用2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二、乔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酌定孟某某承担60元复印费、照相费违背了事实。一审中乔某某虽提供有复印费、照相费单据,但乔某某并不能证明以上单据记载的费用全部系本案复印、拍照所支出,故原审酌定孟某某承担60元复印费、照相费并无不妥,乔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三、乔某某上诉称一审认定公用生活垃圾通道无清理使用价值错误。因孟某某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到已被政府部门禁止使用的公用垃圾道中,产生的灰尘确给乔某某的居住、生活带来影响和不便,现该公用垃圾通道虽已封闭,但仍会对家属院该单元住户的公共安全产生隐患,故原审认定公用生活垃圾通道无清理使用价值错误有欠妥当,本院予以纠正,孟某某应对公用生活垃圾通道予以清理。四、乔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不应拆除孟某某家中厨房和阳台间二四墙错误。因该二四墙不属房屋承重结构,孟某某的拆除行为并未破坏建筑物的整体安全,且对相邻不动产人乔某某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并未造成影响;另家属院规章制度虽有不准随意拆除楼房原有设施的内容,但该规章制度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故乔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X楼公用垃圾道清理完毕;
四、驳回乔某某要求孟某某更换雨搭、恢复雨搭铝合金固定板原状、恢复孟某某家中厨房和阳台间二四墙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乔某某负担50元,孟某某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智忠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