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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申请执行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账户,也无单位为其缴纳养老金,其名下无购买本市房产和机动车的信息。后经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刘某在本市的暂住地。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让其提供本案新的执行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线索,同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养老金账户、房产、机动车等方面的情况说明;查询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其康

审判员江涛

代理审判员李维良

书记员寿峰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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