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董路小学退休教师,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玻璃厂退休工人,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袁某某欠原告熊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被告自愿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全部还清。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被告袁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毛爱民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