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2009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聿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7月起,被告人龚某某采取自己坐庄的方式,在位于(略)的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收取下线码民高某某、宋某甲、谢某某、胡某某、宋某乙等人的码单约30期。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龚某某违法所得109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高某某、宋某甲、谢某某、胡某某、宋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码单,物证照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龚某某在侦查机关及当庭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地下六合彩”设置赔率、收受投注,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并结合其认罪态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某民法院、最高某民检察院》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从被告人龚某某处追缴的违法所得一千零九十一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雷蕾
审判员陈某钦
审判员刘静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