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XX,因本案于200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XX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月,被告人毛XX通过他人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向本市交通银行申领太平洋贷记卡一张后透支消费。截止2010年6月,累计透支本金计人民币45,163.4元,经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09年9月19日,被告人毛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还清了银行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催收记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毛XX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XX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退出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毛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玉青
书记员江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