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顾某某诉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某。

委托代理人栾某某、杨某某。

被告汪某某。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6年12月因动迁取得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某房屋,权利人登记为顾某某与汪某某。原、被告因关系不睦,于2007年3月15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宝山区X路X弄某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另支付了被告8万元作为补偿。因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权利人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宝山区X路X弄某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某房屋权利人登记为顾某某与汪某某。原、被告因关系不睦,于2007年3月15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宝山区X路X弄某房屋归原告所有。

审理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由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房地产权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房屋分割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协议约定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某房屋归原告顾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晓

书记员姜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