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女,……。
被告陈XX,男,……。
被告陈X,女,……。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徐XX、陈XX、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2006年8月25日,案外人陈X杰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当日,原告分三次向陈X杰的帐户存款共计10万元,陈X杰签字确认借款金额及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讨,陈X杰未归还任何款项。2009年7月,陈X杰去世,被告徐XX与陈X杰是夫妻,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XX、陈X系陈X杰的子女,为陈X杰的遗产继承人。现要求判令:一、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二、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从2006年9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借款利息。
被告徐XX辩称,对借款情况并不知情。借款时间为2006年8月25日,原告现在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X、陈XX辩称,已经明确放弃继承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5日,陈X杰向原告XXX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借XXX壹佰拾万元,月息1%,即每月壹仟元正。2006年8月24日、8月25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分三次向陈X杰帐户共计存入10万元。关于借条所书借款金额壹佰拾万元,原告解释为笔误,实际借款为10万元。
另查明,被告徐XX与陈X杰系夫妻关系。陈X杰与被告陈X、陈XX系父亲子女关系。陈X杰于2009年7月死亡。
审理中,被告陈X、陈XX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对陈X杰遗产的继承权。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在庭审中所作陈述外,另有借条、中国银行存款回单、常住人口登记表摘抄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原告XXX与陈X杰间存在10万元的借贷关系,借款后,陈X杰未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徐XX归还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依法应予准许。被告徐XX抗辩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因借条对归还期限并无约定,被告辩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陈X杰现已死亡,被告徐XX作为陈X杰的法定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对陈X杰的债务进行清偿。但同时涉案借款发生于陈X杰与徐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XX对该借款的清偿责任并不仅限于继承陈X杰遗产的范围。被告陈XX、陈X已明确表示放弃对陈X杰遗产的继承权,在本案中可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XXX借款10万元;
二、被告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月利率1%标准支付原告XXX借款10万元的利息,期限从200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驳回原告XXX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其他诉讼费1,260元,合计2,890元,由被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倩
书记员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