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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719号许某某、杨某某诉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719号

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某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建纲,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某、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株洲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许某某、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吴某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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