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
被告顾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顾某欠原告钟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1年1月至9月每月31日之前归还人民币1000元,余款于201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如逾期不还原告有权申请一并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7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