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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等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X。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8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在本市杨浦区X路X号“合生工地”,将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型号为20mm、32mm的螺纹钢、圆钢等建筑材料盗出,搬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x的福田牌小客车上后,驾车逃逸,在逃逸途中被警方人赃俱获。经估价,被窃建筑材料价值人民币2,500余元。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对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周某某予以惩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窃建筑材料已于2010年8月28日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均无异议,并有经被告人辨认的作案工具、被窃物品的照片等,证人沈某某、乔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上海合生国际广场项目经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翔殷路工程某材确认单12”,苏x的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信息材料等,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杨价鉴(2010)X号《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凭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周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某审理,故对三名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程某某、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某及认罪态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孙颖

书记员书记员曹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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