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兵伟
二OO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鲁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