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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夏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洪建军,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某某因与夏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洪建军、被上诉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日,夏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书,李某某于2002年8月2日、8月9日、8月12日分四次收取夏某某现金共计x元。2003年4月,李某某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夏某某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返还财产本金x元及利息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李某某一次性支付给夏某某人民币肆万元(x.00元),该款限双方当事人签收本调解书时付清,之后双方无任何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上诉人夏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利

代理审判员曾美英

代理审判员杨琳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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