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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狗蛋,男,24岁。2010年7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是关林南街新新世纪网吧的常客,被害人马某乙系该网吧网管。因被告人刘某某怀疑自己的网络游戏装备被马某乙盗走,2010年6月28日凌晨3点多,刘某某伙同他人乘出租车将马某乙从新新世纪网吧内强行拉到经贸开发区御福源酒店,以马某乙在网络上盗其游戏装备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并将马某乙衣服内的现金300元拿走,随后又让马某乙打电话向朋友借钱。在关林南街新新世纪网吧门口刘某某收到马某乙朋友送来的400元后将马某乙放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敲诈勒索罪或非法拘禁罪定性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是关林南街新新世纪网吧的常客,被害人马某乙系该网吧网管。被告人刘某某怀疑自己的网络游戏装备被马某乙盗走,2010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刘某某伙同他人乘出租车将马某乙从新新世纪网吧内强行拉到经贸开发区御福源酒店,对其进行殴打,并将马某乙衣服内的现金300元拿走,随后又让马某乙打电话向朋友借钱。当天上午7时许,在关林南街新新世纪网吧门口刘某某收到马某乙朋友送来的400元后将马某乙放回。当天马某乙到洛龙区医院住院治疗。经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法医鉴定,马某乙所受损伤程序为轻微伤。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证人姚某、靳某、姚某、马某甲证言,户籍证明、辩认笔录、说明,住院病历,录像资料光盘一张,鉴定结论、民事调解协议等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不予采信。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跃龙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人民陪审员李少宇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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