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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36岁。因交通肇事于2010年8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带着被害人孙××沿孙某至韩寨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李村西200米处,被告人孙某某调头时,两轮摩托车摔倒,致被害人孙××当场死亡。后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孙××等人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告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建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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