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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诉被告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家华,南港(略)事务所(略)。

被告梁某某,男,住(略)-x室。

委托代理人许桂章,桂云天(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诉被告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梁某某于2010年4月11日前退还原告邓某人民币x元。如被告逾期不支付款项,被告另支付利息(利息以x元本金,从2008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为止);

二、案件受理费338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海峰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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