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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某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赁位于郑东新区十里铺社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的房屋,在该房屋的租赁期限仅剩二个半月的情况下,被告人温某某为骗取他人租金,张贴招租广告,并让一个网名为李××的女子冒充房东张某某,于6月13日将该房屋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赁给梁××,并收取六个月租金6000元和保证金1000元,从中骗取三个半月房租3500元和1000元押金。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梁××。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梁××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收条、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已将赃款已退回被害人。本院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伟平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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