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47岁。
被告季某某,女,47岁。
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颖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贺某某诉称,2008年1月31日,被告季某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半年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以生意亏本、暂时没钱为由推托,后原告一直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2008年1月31日,被告季某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贺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书面借条,双方未对借款返还期限和借款利息进行书面约定。其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遂于2009年7月23日诉至本院,酿成此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季某某自愿在2009年8月19日前偿还原告贺某某借款x元;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季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颖萍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