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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趁本村村民刘xx家无人之际,到其家中将放在抽屉内的现金1300元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江xx、梁x的证言、被害人刘xx、杨xx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6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进才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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