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容,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和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永泰商贸城A区X号。
法定代理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荣荣,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省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永州市和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8)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东衡、代理审判员周文静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龙庆丹担任记录。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容,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邓某某、委托代理人蒋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8月14日,和佳公司与恒远公司签订了《用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一、1、许可软件为用友软件U6普及型EVP,总使用费x元;七、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随意变更、撤销合同,则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的4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八、3、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即上诉人)向乙方(即被上诉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预付款,即x元。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和佳公司即开具x元收据给恒远公司,但恒远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付该款,故酿成该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永州市和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用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二、上诉人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接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永州市和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x元整;
三、上诉人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如果未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则双方一致同意按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08)永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上诉人永州市和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湖南零陵恒远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贾东衡
代理审判员周文静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龙庆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