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冯某某,男,39岁。
原告唐某某,女,40岁。
委托代理人王祯松,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41岁。
被告文某,女,39岁。
委托代理人姜海云,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二原告诉称,2004年5月4日,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x元,约定三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二被告除归还部分借款外,双方于2004年12月1日签订了一份《还款计划》。至2008年2月,二被告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至今二被告尚欠二原告本金x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终止《还款计划》,判令二被告偿付借款本金x元,并承担自2004年5月4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辩称愿意还款。
经查明,2004年5月4日,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三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于2004年11月20日前已还款x元。2004年12月1日,二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被告愿以其工资等收入偿还借款。但至二原告起诉时止,尚有x元未偿还,故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进行庭前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文某于2009年6月1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冯某某、唐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4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被告李某某、文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某军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