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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与曹某英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军驰,湖南民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徐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甲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甲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上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徐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勇

审判员姜小微

代理审判员黄某文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曹某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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