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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申侯林、高某甲、高某乙相邻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侯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慧芳,陕西尚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男,52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秀,陕西尚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申侯林、高某甲、高某乙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09)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09)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赵正卫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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