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方县X村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特别授权),系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本院在执行中方县X村信用联社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怀化市X街X号综合楼第二层商用房(产权证号为x号)作价75万元抵偿给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中方县X村信用联社及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唐发明、谌青光、张菊莲、张中美、周某花、谢秋菊、谭冬梅、李明志、怀化市市政建筑总公司治宇分公司。以物抵债后,申请执行人中方县X村信用联社表示愿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5)方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敏文
审判员廖凯江
审判员廖景憧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