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塑料一厂工人,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个体经营户,住(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8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瑛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