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略)。
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梅莲与被告冯某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
审判长过伟国
审判员李习泉
审判员雷达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谢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