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海梅莲与被告冯某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550号

原告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略)。

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梅莲与被告冯某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

审判长过伟国

审判员李习泉

审判员雷达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谢艳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