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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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因本案于201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0年4月至5月30日期间,被告人谢XX利用在本区X镇家乐福超市担任保洁工,趁早晚上班时超市内无人之际,分别多次进入超市二楼纺织品柜及一楼北京思创服饰有限公司箭牌专卖店,窃得男T恤衫5件、男式衬衫1件、男式裤子5条、女式外套1件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26元)。

2010年5月30日6时许,被告人谢XX欲再次作案时被超市保安人员抓获,后被告人谢XX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人)潘冬兰、杨菁的陈述,证人罗某、顾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发还和没收物品的清单,相关部门的价格证明,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XX有自首情节,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被追缴发还,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某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0年9月29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审判员沈敏

书记员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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