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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诉被告邬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冯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谭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x诉被告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x与被告邬x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何xx随被告邬xx共同生活,原告何伟自2010年11月起按月支付女儿抚育费人民币900元,至何xx十八周岁时止;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邬xx所有,被告邬xx支付原告何x折价款人民币105万元,其中50万元于2010年12月5日前支付,余款55万元于2011年5月26日前付清,原告何x于被告邬xx付清上述折价款后十日内协助被告邬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迁出上述房屋;

四、现由原、被告各自持有的以及在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五、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和评估费人民币7,8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26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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