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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范××于2008年2月,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卡号为x××××××的1张信用卡,后持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套现,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41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被告人范××拒不还款。

2、被告人范××于2007年8月,向中信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的信用卡,后持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套现,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4,228.85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被告人范××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范××向中信银行归还了上述全部透支款。

3、被告人范××于2008年7月,向平安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的信用卡,后持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套现,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8,358.60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被告人范××拒不还款。

4、被告人范××于2007年9月,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的信用卡,后持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套现,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0,030.90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被告人范××拒不还款。

综上所述,被告人范××持信用卡恶意透支,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2,559.35元。

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范××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范××退出了剩余全部赃款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各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人员朱××、中信银行工作人员许×、平安银行工作人员余××、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人员金×的陈述笔录,相关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消费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存款回单及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范××交代态度较好,并已退出了全部赃款,且在本院审理期间预缴了人民币3,000元以作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卞飙

书记员倪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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