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中伟,河南黄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
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2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