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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中伟,河南黄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

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2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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