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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百盛民族皮革有限公司与卫辉市金鑫民族棉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百盛民族皮革有限公司。

住所地卫辉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成材,河南恒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金鑫民族棉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卫辉市X路。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勇,河南恒升(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卫辉市百盛民族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与被上诉人卫辉市金鑫民族棉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百盛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卫辉市百盛民族皮革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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