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20岁。因本案于2009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从2009年5月12日至2009年6月12日期间趁被害人张××不在时,将其邮政储蓄卡盗出并猜出对密码取钱后将卡放回原处的方式,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X镇天荣国际建材港东南角对面的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北环附近的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及火车站附近的商业银行里取走人民币共4600元。赃款4600元于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述、受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0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智贤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伟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