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
被申请人曹某某,又名曹某英,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住址同袁某某。
本院受理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某某、曹某英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就本案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撤销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阿鸧
审判员谷新文
审判员贺丽梅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译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