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国强,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55岁,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鉴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辉盛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