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8)资法民二初字第464号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资法民二初字第464号

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国强,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55岁,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鉴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辉盛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文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