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高xx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进修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X路X号X幢X室。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楼A座。

法定代表人高xx,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女,上海浦东新区xx进修学校工作。

委托代理人奚xx,女,上海浦东新区xx进修学校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进修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xx在接到人民法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缴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