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增城市X村机铸炼铁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增城市X村机铸炼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增城市X村机铸炼铁厂的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x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增城市X村机铸炼铁厂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被告增城市X村机铸炼铁厂价值x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李辉盛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许译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