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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法民二初字第363-1号原告湖南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增城市仙村机铸炼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二初字第363-1号

原告湖南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增城市X村机铸炼铁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增城市X村机铸炼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增城市X村机铸炼铁厂的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x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增城市X村机铸炼铁厂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被告增城市X村机铸炼铁厂价值x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李辉盛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许译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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