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支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某铺位租金、空调费、保证金、搬场费以及仓库租金共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