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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之母)。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均为再婚,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各自的人生观、价值观差异很大,家庭生活矛盾重重。2008年底原告得知被告因恶意透支信用卡消费被银行追讨,被告多次逼迫原告为其还债,双方为此冲突不断。原告无奈之下于2008年10月离家,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1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未有好转,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说明无夫妻共同房产及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原居住的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X号X室房屋为原告父亲王某乙于2004年动迁取得的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

被告张某某辩称,夫妻间有感情基础,如果离婚被告将无房居住,故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有两处房屋应当处理,一处为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X号X室,一处为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X号X室。另提出尚有保险公司欠款6,000元、中国工商银行欠款15,000元、中国民生银行欠款34,892.23元,均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双方即时常产生矛盾,原告为此多次报警。2008年10月26日原告搬离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X号X室,双方开始分居。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5月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2009年11月被告因向中国民生银行透支消费34,892.23元,被本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服刑中。

另查明,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X号X室房屋权利人登记为王某丙、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乙。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X号X室房屋权利人登记为上海顾村房地产开发(集团)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房地产权证、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后不久即时常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不断恶化,以致原告于2008年10月离家居住。2009年5月在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后,夫妻关系仍无好转,而是继续分居至今。同时2009年11月被告又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请要求离婚,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X号X室房屋及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弄X号X室房屋,现权利人非为本案原、被告,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其要求在本案中处理上述房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的中国民生银行欠款34,892.23元,系其本人的犯罪金额,现要求由原、被告共同归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其所提出的保险公司的欠款6,000元及中国工商银行的欠款15,000元,因其并未对以上债务提供相应证据,且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可由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隽

书记员张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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