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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684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高某某。

本院于2009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相处不和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原告没有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双人木床一张和高某组合柜一套;原、被告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债务。(上述财产现均在被告处)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双人木床一张和高某组合柜一套归被告高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晓莉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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