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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铁路茂生物资贸易公司申请执行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平南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柳州铁路茂生物资贸易公司(原柳州铁路捷和物资贸易公司),住所地:柳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平南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柳州铁路茂生物资贸易公司申请执行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本院退回异议人被本院从其帐户内依法扣划的人民币x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称:1、异议人帐户内被本院扣划的x元是平南县教育局转付给异议人用于中小学危房建设的专项资金,该笔款不是异议人收入的可支配款,要求本院退回异议人。2、异议人之所以会无力偿还其对申请人所欠的债务,是因为异议人在承建柳州市X村水泥厂的工程项目后柳州市X村水泥厂没有向异议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导致异议人无力偿还其对申请人所欠的债务。

本院审查后认为:本院是对异议人帐户内的款项进行扣划而不是对教育局用于中小学危房建设的专项资金进行扣划,且异议人被本院所扣划的帐户是异议人的公司财务帐户而不是专项资金帐户,该款项是平南县教育局将应当用于中小学危房建设的专项资金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给异议人的,该款项一经支付即依法应当属于异议人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而不再是专项资金。因此本院对被执行人(即异议人)广西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扣划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行为;异议人所称的其与柳州市X村水泥厂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与本案无关的另一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异议人不能援引该债权债务关系对本院的执行行为进行抗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西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罗新

审判员刘俭为

审判员刘胜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法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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