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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未按本院通知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某铭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人民陪审员虢建刚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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